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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没房子如何脱离父母户口 个人没房子如何买房

在大家村有一户张姓人家,家有六间房屋,小张同父异母的哥哥成家后,得到父亲老张同意,分得三间房。剩余三间房则由小张与父母居住。后来小张带着父母离开农村到大城市居住,他们的户口也所有转成城镇户口,只留下小张的异兄在农村生活。而小张与父母名下的三间房也交由异兄看管。

就在前不久,交由异兄看管的三间房在未得到小张及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出租向了别人。而且异兄说小张与父母都已离开了农村,只有自己在农村,这些房子自然也就成了他的,就连房下的宅基地也应该是他的。小张异兄的说法对吗?

如果一家人户口已不在农村,留下村里的房子究竟该如何办呢?下面大家就以这一案例来解释下这个问题。

我国农村的宅基地,是具有农户户口的村集体成员才无偿享有的福利性政策。这里又包含两个条件:农村户口与村集体成员。小张父母原住在农村并有自己的宅基地房屋,但是当全家转为城镇户口后,小张与父母既不再是农村户口,也不再是村集体成员了。因此他们守则上不能再享受这种无偿分配宅基地的权利。既然无法再享有村中的宅基地,那宅基地上的房屋更无从说起了。这也是小张异兄所持有的观点的理论解释。

虽然小张与父母改成了城镇户籍,成为市民了,但是根据我国宪法与民法典精神,他们在农村的三间房,属于小张与父母的私有财产,是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的。没有小张与父母的同意,这三间房是别人无权支配运用的,自然小张异兄也不例外。

小张与父母的三间房既属于他们的私有财产,受到保护与承认,上面也提到小张与父母离开农村不能再享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福利政策,这显然是一对矛盾的问题。

那么事实是怎样的?农村房屋属于全部人的私有财产,这里可不管全部人是啥子身份,只要这房屋是属于他的,那么他就对这房屋拥有绝对的全部与处置支配权利。根据民法典精神,拥有房屋的同时,可以同时拥有房屋下宅基地的运用权。这也是农村“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法律解释。

只不过拥有宅基地的运用权是基于对房屋的全部权,一旦房屋全部权这一条件失去后,如果像小张与父母那样不再是村集体成员或已是非农业户口,那对宅基地的运用权也会随着房屋的灭失而失去。

假如小张与父母哪怕有一人没有离开农村,还是农村户口,那他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运用权的条件就不是再基于房屋存在和否了,而是基于作为农村村集体一员的福利政策。这也是“农和非农”户口在对农村房屋与宅基地全部或运用权上的根本不同之处。

因此小张与父母在农村的三间房,仍然是他们自己的,同时他们也拥有着房屋下农村宅基地的暂时运用权,小张异兄的主张与做法是错误的。

只是小张与父母的这三间房,一旦倒塌或其他条件自然灭失后,老宅基地不再是该房屋的载体的时候,他们是不可以再在原址上从头翻建的,而对灭失房屋下宅基地的运用权也将随之失去。也就是说,非农户口对农村宅基地的运用权也只是基于房屋的存在而存在,一旦失去房屋这一条件,那非农户口人员也将和农村与农村生活彻底再见了。

至于案例中,小张异兄的看法很片面,是错误的,因而他在代管期间将房屋擅自出租向别人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按照事实道理上,小张大可以将异兄代收的租金要过来。

对于上面提到的宅基地“属于谁”这个话题,也只指的是宅基地的运用权,因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全部权始终属于农村集体全部。而村民拥有的只是宅基地的运用权,而运用权一般应当随地面上房产全部权的转移而转移。

由此也可见小张异兄主张的“谁在农村,房子就是谁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小张可以先通过给异兄解释清楚上面所述的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化解。有必备的话也可请村集体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协商调解,实在行不通也可直接给法院起诉,标准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一家人户口都不在农村了,以后要保住“乡愁”、实现“叶落归根”,最好的办法就是保护好今年的老房子,尽也许加固维护,定期修缮,最大限度延长老房的寿命。但话说过来,就算维护得再好,寿命也是有限的,况且常年无人居住,失去“人气”的房屋也最容易破损、倒塌。

至于这种情况下,一旦房屋倒塌后,不允许翻建,宅基地将被收回,大家也应正确看待此事,因为一家人户口已经迁出农村,迁入城市了,因而也会享受到作为市民所应有的城市里的各项福利待遇,如果再占用着农村的各种资源与福利,不仅是一种资源浪费,社会的平等和公正也将无法彰显和体现。

对于此,你有啥子要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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