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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论法的精神》内容精要: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单独的社会的存在,都要求把单独的一些力量联合成为一种共同力量的国家。这种共同的力量可以掌握在一个人手中,或者掌握在很多人的手中。从这个观点出发,他把政体分为3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权;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制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在民主政治下,确立人民投票权利的法律、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选举应当公开,这些都应看作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法律,就是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论法的精神》是把贵族政治看作共和政体的一部分,认为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这些人制定并执行法律,其余的人和这些人的关系,就像君主政体中君主与臣民的关系。贵族政治越是接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接近于君主政治,便越是不完善。

在君主政体里,君主就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源泉。由于这种政体是靠法律治理的,就需要有“中间的”途径去行使权力。因为一个国家只凭一个人一时的意志行事,这个国家也就没有法律可言了。所谓的“中间的”途径,自然就是贵族的权力。君主政体的基本原则是:君主与贵族是相互依存的。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一个君主国只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政治团体充当法律的保卫机构。这种团体在法律制定时便颁布法律,在法律被忘掉时,则唤起人民的记忆。

专制政体的国家没有任何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宗教通常是很有力量的,它形成了一种保卫机构,并且是永久性的。如果没有宗教,在专制国家中尊重的是习惯,而不是法律。

在分析3种政体的性质以后,还应当说明这些政体的原则的区别。政体的原则就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从政体的性质推衍出来的。孟德斯鸠提出,在民主制国家里,需要的动力是品德。一旦品德消逝,野心和贪婪主宰人心,共和国就会成为巧取豪夺的对象。贵族制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在君主国里,它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就是它的动力,它代替了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实现政府的目的。在专制国家里,它的原则是恐怖,因为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绝对没有调节、和解、商谈这些东西。人的命运就和牲畜一样。

分权学说是《论法的精神》的重要论题,主旨在于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人手中,是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而提出的。它认为每一个国家有3种权力:第一种分为:①立法权力;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权力;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种称为司法权力。第三种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这3种权力应当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种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3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必须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贵族应组成团体和平民团体同时享有立法权,二者有各自的议会。但是贵族的团体是世袭的,在立法上只有反对权,不应有创制权。立法、司法和行政这3种权力既要分立,又要互相制约。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各部门时时需要采取急速的行动,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要好。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否则立法机关就要变成专制。行政也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司法权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组成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它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孟德斯鸠当时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的模式,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在当时是针对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反对把全部权力集中在君主手里。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就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分工、相互制约和保持权力平衡的理论根据。最初实行分析原则是北美殖民地的一些宪法,如弗吉尼亚、佐治亚、马里兰、新罕布什尔等地的宪法。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都采用了分权原则。美、法两国的宪法后来又成了许多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楷模。

延伸阅读

孟德斯鸠写《论法的精神》是在什么时期

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讲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治理论方面,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并指出了每种政体的原则,对共和政体极力褒扬的同时也无情抨击了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最大的政治理论贡献在于它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即要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主张尊重私人财产权,大力发展工业和商业,减轻赋税,废除奴隶制。

此外,还提出了“地理说”,阐述了法律和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的关系。扩展资料《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748年。《论法的精神》全书共6卷31章,其中上册是3卷19章,下册是3卷12章。第1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2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3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第4卷谈法律和贸易;第5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6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洛克论法的精神讲的什么

《论法的精神》既表达了批判法国旧政权的立场,又充实和发展了洛克分权的思想.这一学说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均衡,互相制约.它既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又为实现资产阶级争取的“自由”、“民主”和“人权”提出了可行又可靠的保证,为资产阶级以法制对抗封建专制指出了道路,为资产阶级法学奠定了基础.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748年。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6卷31章,其中上册是3卷19章,下册是3卷12章。

第1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

第2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

第3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第4卷谈法律和贸易;

第5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

第6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

卢梭论法的精神

卢梭(J.J.Rousseau, 1712–17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古典自然法(理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卢梭一生著作颇丰,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学》、《爱弥儿》或《论教育》、《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是反应卢梭成熟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性

在法律的概念问题上,卢梭首先批判了孟德斯鸠(法是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的必然关系)和霍布斯(法是主权在的命令)。卢梭认为“法律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法律乃是公益的行为”。

法律有两个本质属性:一是对象普遍性,法律所调整的是一般的、抽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二是意志普遍性,制定法律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法律是全体人民或称立法者或称主权者公意的体现。

正是因为法律具有对象普遍性和意志普遍性,卢梭得出结论:“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的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能是行政的行为”。

二、法律的分类

卢梭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其中人定法分为:

1. 政治法(根本法)。政治法是规定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比率的法律。他说,政府是人民(主权者)与国家间的比列中项,政府所施诸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予政府的权力。同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做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

2.民法。卢梭认为,民法主要调整国家各个成员之间的、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是每个公民对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才能充分保障各个成员的财产和自由。

3.刑法。刑法处理的是个人与法律的关系,即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刑法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

4.风俗、习惯和舆论。卢梭认为,风俗、习惯和舆论也是法律的一种,而且是很重要的一种,它铭刻在人民内心中,在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者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替代权威的力量。

三、自由平等与社会契约论

追求自由与平等,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和显著特征之一,也是卢梭毕生为之奋斗的主要目标。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除了在年龄、体力、生理上存在差异外,不存在奴役与被奴役、服从与被服从等任何不平等,自然状态是人类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但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是一种低级的无差别的自由平等。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必然向文明进化,文明产生后,法律和私有财产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官职的设置是第二阶段;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是不平等的第三阶段,也是不平等达到了极点。

为了否定人类的不平等,而达到一种新的平等,完成平等—不平等—新的基础上的平等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就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人和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的性质是:第一,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第二,社会契约与政府毫不相干,政府不是立约的一方,社会共同体只是社会契约论的产物;第三,社会契约构成共同体后,社会成员不仅是自由和平等的,而且共同体承担了保护每个成员的责任;第四,社会契约的实质和基础是公意和主权在民,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通过公意的宣布这种立约形式形成法律。

四、法律与人民主权

卢梭认为,社会就是一个完全的人民主权的社会,即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对于主权的概念,卢梭说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行为是以整个共同体合法、公平、稳固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因此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具体的讲,人民主权包括下面两个原则:

1. 主权不可转让。主权是一个以全体人民公意表现出来的集体生命,意志是不能转让的,因为如果转让意志,就意味着出卖生命和自由,因此,主权永远不能转让。

2.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基于主权不可分割思想,卢梭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分权论,他认为分权理论的根本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意义深远,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也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法国大革命的彻底性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论法的精神中最经典的一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最经典段落我认为如下:

相较于完全遵从命令行事的人,我更欣赏以谦恭的态度发布命令的人。相较于盲目遵从命令的人,我更喜欢遵从命令时不对其他人造成损伤的人。相较于舍弃自身财富的人,我更喜欢拒不接纳任何非法盈利的人。相较于完全不做承诺的人,我更喜欢对任何人都遵守承诺的人。

当然,其他经典语录也还有很多:

1 战争以胜利为目的,胜利以征服为目的,征服以保存自身为目的。

2 专制政体由一个人独立执政,但依据是此人自身的意志和变化多端的情绪,至于法律和规则,都是不存在的。

3 可人民知道该怎样处理事物,该怎样挑选地点、机会、时间,并进行利用吗?他们并不知道。

4 大多数公民的能力足以参选,但不足以被选中,而人民的能力足以听取相关管理事物的报告,但不适合亲自参与管理。

5 推动人民行动的不是预谋,而是愤慨。

6 目的是预防那些秘密的罪行,而非制止那些公开的罪行。

7 处在服从地位的人民,全都成了发布命令的人民的私人奴隶。

8 自我感觉太好,看不起别人,以自己为中心的人,一定是懒散、愚蠢、沉迷于享乐的人。他们情绪多变,行事愚蠢。

9 专制政体的性质是由一个人管理一个国家,他想怎么管理就怎么管理。

10 雅典人极难被唤醒。

11 在专制政体中,君主的权利全都转移到了他的委托者手中。一定要用恐惧杀死所有勇气和野心,因为其中的自命不凡者可能会造反。

12 专制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

13 荣誉渗透了该政体的各类观念与思维方式,连原则都受其指引。

14 为君主作战是荣誉对贵族的最高要求。

15 君主政体的教育以提高心智为目标,专制政体的教育以降低心智为目标。所有后者的性质一定带有奴役的性质。

16 绝对服从在表明服从者愚蠢的同时,也表明了发布命令者的愚蠢,因为其只要表达自己的意愿即可,用不着思考、质疑,推导。

17 要培养出奴隶,就要先培养卑劣的臣民。

18 父亲的教育和老师的教育,全都被社会教育否定了。

19 一名刚直的立法者,能培养出一个视刚直为理所应当的民族。

20 很野蛮民族的往来,腐坏了本民族的风俗习惯。

21 专制国家不存在宽容,因为国家根本不存在荣誉,君主没有伟大的品质,其国家也不可能有。

22 专制政体以恐惧为原则,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稳定。

23 宫廷是个暗无天日的地方,虚伪、狠毒、狡诈在黑暗掩饰下悄悄作乱。

24 专制政体中的权利完全掌控在受委托的权利行使者手中。

25 共和政体中人便是一切,因此人人平等;专制政体中人毫无价值,因此人人平等。

26 专制政体应该有更残酷的刑法,因为政体中的人民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对生活的热忱比不上对死亡的恐惧。

27 真正的平等精神不是所有人都是发布命令者或接受命令者,而是服从、领导与自己平等的人。

28 神明并不会马上惩处这些罪行和不公。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讲述了什么内容

他主张三权分立,强调法的精神和法治。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的观点并不具备普世性。因为各国的发展情况不一样,即使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孟德斯鸠的祖国法国和英国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真正成功实现三权分立的貌似只有美国。

论法的精神是谁的作品

《论法的精神》是1748年所著的图书,作者是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译者是严复。《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凝结了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

论法的精神全文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该书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了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
  
  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论述了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了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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