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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连载17)

专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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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们说到,同时出现两种限定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还满足我们之前提及的“一从权一特征”的要求吗?
有关“一从权一特征”的要求,我们之前强调过,其是指一个从权只针对一个方面来进行限定,并不是指一个从权中只进一步限定出一个特征,当然也不是指一个从权中只能具有一个限定关系。如果一个从权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限定关系,但这两种限定共同构成针对一个方面的限定,那么,这样的从属权利要求仍然是满足一从权一特征的要求的。
我们来看一下之前提及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
4、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中进一步包括:
SPS将被叫用户的移动台国际识别号MSISDN插入到该IAM消息中;
所述彩铃中心向主叫用户播放彩铃包括:
所述彩铃中心根据所述IAM消息中所携带的被叫用户MSISDN,选择对应的彩色回铃音向主叫用户播放。
上述的权利要求4中,尽管是采用了“增加”和“细化”两个限定关系,但都是针对如何选择彩铃来播放这一方面的内容所进行的进一步限定(有关在IAM消息中增加被叫用户MSISDN实际上是为选择彩铃提供选择条件),那么,该从属权利要求是满足一从权一特征的要求的,其保护范围没有因为多个进一步限定的特征的存在而被不必要的限缩。
那么,什么样的从属权利要求是不符合一从权一特征这一要求的呢?我们以如下的权利要求为例来说明。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彩铃中心为高级智能外设AIP;
所述彩铃中心向主叫用户播放彩铃包括:
所述AIP向主叫用户播放被叫用户预先定制的彩色回铃音。
在该从属权利要求中,实际上针对两个方面进行了限定。一方面,其对于独立权利要求中“彩铃中心”这一上位概念进行了“细化”,将其限定为AIP;另一方面,其对播放的彩铃是何种彩铃进行了限定,将其“细化”为是被叫用户所定制的彩铃。这两方面的内容之间并无必然的关联,也就是说,并非在播放被叫用户定制的彩铃时需要借助于AIP这一下位的设备才能加以实现。由此,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了两个不同方面的特征,不满足一从权一特征的要求。如果出于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也应尽可能大的考虑,应当将该从属权利要求分成两个独立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对上述两个方面分别加以限定。
在讨论完上述“细化”和“增加”类型从属权利要求的个性化问题之后,我们还应以从属权利要求所起的作用出发,判别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是否有必要出现。如果某一从属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既不能对于方案的创造性提供贡献,也并非是专利侵权时可能出现的特定实现形态,那么出于“简洁”的考虑,可以不撰写这样的从属权利要求。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仅仅是将相关请求下位为某种特定名称的现有的请求消息,那么,这种下位并无特别的价值,无需通过从属权利要求来保护。
相对来说,上述版本四的独立权利要求所对应的从属权利要求,是一套可供借鉴的从属权利要求,我们将版本四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列举如下。
1、一种实现彩铃业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在主叫用户发起向被叫用户的呼叫后,信令处理系统SPS设备接收主叫移动交换中心MSC发送的获取被叫用户路由信息的请求,其中,所述请求为所述主叫MSC经由所述SPS设备向被叫用户归属的归属位置寄存器HLR所发送的;
在所述SPS设备判断得到所述被叫用户签约彩铃业务后,所述SPS设备将所述HLR经由所述SPS设备向主叫MSC所返回的被叫用户路由信息更改为彩铃中心地址;
所述SPS设备收到所述主叫MSC基于所述彩铃中心地址向所述彩铃中心发起的连接请求,将所述HLR返回的被叫用户路由信息携带于所述连接请求中,以便所述彩铃中心基于所述被叫用户路由信息呼叫被叫用户,并在所述被叫用户未摘机应答时向主叫用户播放彩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SPS设备接收主叫移动交换中心MSC发送的获取被叫用户路由信息的请求包括:
所述SPS设备接收主叫MSC基于七号信令路由的配置向所述SPS设备发送的获取被叫用户路由信息的请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HLR经由所述SPS设备向主叫MSC返回被叫用户路由信息包括:
所述HLR根据所述获取被叫用户信息的请求中的信令连接控制部分SCCP的主叫地址信息,将获得的被叫用户路由信息经由所述SPS设备向所述主叫MSC发送;其中,所述SCCP的主叫地址信息为:所述SPS设备的全局码GT,该SPS设备的GT是在所述SPS设备判断得到所述被叫用户签约彩铃业务后,被修改作为所述SCCP的主叫地址信息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SPS设备将所述HLR返回的被叫用户路由信息携带于所述连接请求中,进一步包括:
所述SPS设备所述被叫用户的国际移动台识别号MSISDN插入所述连接请求中;
所述彩铃中心向主叫用户播放彩铃包括:
所述彩铃中心向主叫用户播放根据所述连接请求中所携带的所述被叫用户的MSISDN所选择的对应的彩铃。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SPS设备为针对HLR所新增加的设备。
6、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彩铃中心包括:高级智能外设AIP。
在上述的从属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5的内容是我们之前没有讨论过的,针对这一从属权利要求,建议读者可以自行考虑一下。例如,这一从属权利要求从内容上来说是对系统中的不同组成间的连接关系的限定,那么,这样的限定出现在方法权利要求中是否妥当呢,应当如何将这样的限定回引到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去呢?再例如,这一限定的内容是否能够提供创造性贡献?以及,这一内容和整个申请文件的逻辑主线是什么关系,该内容到底是应该出现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还是独立权利要求中呢?这些问题留给读者自行思考。
对于此案,有兴趣以及一定技术背景的读者还可以进一步思考一下,对于将MSC和HLR之间的信令交互经由SPS设备来实现,是否只能通过七号信令路由的配置,以及更改为SPS的GT来实现呢?如果还有其他方式来实现,那么,当前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能够覆盖这些“其他方式”?这些“其他方式”如何通过从属权利要求来进行限定呢?
至此,我们通过17篇连载,完成了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撰写问题的讨论,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大家的工作实践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也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实际案件的撰写,以精心雕琢的工匠精神,来消化我们之前所讲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从而为专利申请人输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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