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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认缴出资时间(新的公司法有哪些改动)

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

新公司法主要变化包括:股份制公司取消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实行百元注册公司制度,极大降低了成立公司的门槛;取消股东会和董事会,设立“企业法人会议”,实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跃进;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和诚信经营意识。这些变化在促进创业创新、加强公司治理、推动市场化改革和完善法治环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哪条有对技术入股的规定

1、公司法第27条;

2、可以用货币估值的技术,如知识产权等,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不能估值的无法作为出资;

3、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人的年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开办公司,对法人的年龄没有上限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股东撤资公司法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是不能随意撤资的,股东随意撤资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要撤资,只能通过两种方式:

1、转让股份。《公司法》第71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减少公司注册资金。

我国《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规定公司法人指的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也称为商事公司,是依照商法或有关法律成立的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以及股份两合公司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甲乙丙三人出6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情况,那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甲乙丙三人出资6万元设立"星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出资3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有关这次股东会的下列情况下,那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B.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乙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3年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6年D.会议决定:同意公司以1.5万元购买甲的一项专利权
  • A会议由——-应由丙主持C决定——任期不一致

违反《公司法》第一四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我们公司总经理之前开过一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了~现在在我们公司当总经理~但是在工商局的网站上他到今年年底都不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限制内容: 1、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限制依据: 1、依据《公司法》第一四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 那你想问什么?是想问怎么让他不当总经理么?

股东会按公司法规定通知而回复没时间参加,有效吗?

  • 控股股东按公司法规定通知另一股东(共2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另一股东回函没时间参与(股会少于三分之一)会照常开有效吗?
  • 会议可以开,无所谓,只是商议的内容不能成为决议。

《公司法》的规定做法

  • 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架有限责任公司。现丙与丁达成协议,与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丁。对此,甲与乙均不同意。有关此事的结果方案中,哪一个不符合公司发的规定做法?由甲或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由甲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如果甲和乙都不愿意购买,丙则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有权履行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
  • 最后一项不符

请问:我听山东省临沂市的一家商标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说:新公司法规定,2014年3月1号以后注册新公司就无…

  • 请问:我听山东省临沂市的一家商标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说:新公司法规定,2014年3月1号以后注册新公司就无须去银行验资了,有没有这回事,谢谢!
  • 是的,下面是本次公司法修正案的要点总结,你可以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请问:我听山东省临沂市的一家商标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说:新公司法规定,2014年3月1号以后注册新公司就无…

  • 请问:我听山东省临沂市的一家商标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说:新公司法规定,2014年3月1号以后注册新公司就无须去银行验资了,有没有这回事,谢谢!
  • 是的,下面是本次公司法修正案的要点总结,你可以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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