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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顶漏水谁负责维修 小区楼顶漏水谁出钱维修

编辑同志:我居住在某小区顶层。由于年久失修,加之现在雨水非常多,屋顶漏水严重,向我的生活带来很大不便。我曾多次标准同楼的13位业主共同出资修缮,但均遭回绝。无奈之下,我只好出资5万多元请一家企业维修。可当我标准同楼业主分摊时,再一次遭到回绝,理由是屋顶不是他们室内,平时很少涉足,同他们没有直接关联。有的甚至干脆表示自己以前从未运用,日后也不需要运用,即以言败运用屋顶为由回绝分担。请问:我只能独自承担维修费用吗?

宋敏霞读者:你有权标准全楼业主分摊维修费用,无需独自承担。

一方面,楼顶属于全楼业主的共有财产。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同享有全部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同享有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顶尖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则进一步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和之对应,本案所涉屋顶覆盖着全楼,关乎全楼业主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其虽然不属于某一位业主的室内,楼下的业主很少涉足,平时也只是和你的生活直接、密切相关,但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全楼业主共有。

另一方面,全楼业主必须承担楼顶的维修费用。在我国,民事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全楼业主对屋顶享有共有权利,可以对屋顶进行占有、运用、处分、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正如物权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言败权利不履行义务。结合本案,全楼业主对屋顶的核心义务无疑是维护。维护的内容自然包括在屋顶出现漏水情形时,共同出资恢复到能够发挥正常作用的状态,而且任何一位业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运用等种种理由推脱。基于全楼业主对于屋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自然应当由我们平均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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