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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培训内容 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驾驶员培训内容?

一、上车前检查及保持正确驾驶姿势

疲劳驾驶是安全驾驶的隐患之一,而不适的座椅位置则是导致驾驶员快速疲劳的罪魁祸首之一,因此正确的驾驶姿势可以有效保护驾驶者的安全。座椅高度以头顶项距顶棚1拳为宜,前后使腿部保留—定弯曲度即可。反光镜调整左侧地平线高度1/2~1/3,车侧迹线1/5~1/6。右侧地平线1/2,车侧迹线1/5。此外,行车前对车辆的细致检查,如胎压、仪表盘等也可大大降低安全隐患。道路运输,是个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的智力和体力交替进行的工作。车辆运行的安全如何至关重要。而影响安全的首要工作,就是在行车前、行驶中和行车后的安全检视。是指驾驶员在行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对汽车运行中与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零部件进行检查、观察的讨程。近几,年来,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治理安全问题一直是行业头等大事。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驾驶员提前预防,即将许多项目制度化地在行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进行检查、观察,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始终使用安全带,安全才有保障

汽车安全带是一种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被誉为生命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人员伤亡。据国外数据统计,驾驶人未系安全带的事故死亡率约为系安全带的37.7倍;前排同乘者未系安全带的事故死亡率约为系安全带的10.6倍;后排同乘者未系安全带的事故死广率约为系安全带的3.1倍。因此,驾车过程应全程使用安全带,最大限度降低意外带来的损害。不系安全带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头盔。不系安全带已构成违法,违法就应受到处罚。生活中,有许多人开车、乘车嫌麻烦,不系安全带,一旦发生碰撞,这是十分危险的事情。不系安全带,车辆发生激烈碰撞后的7个0.1秒后就是死亡。

三、预先判断,轻松驾驶

在追尾的交通事故中,前车并线、急刹车造成的比例非常大。因此在行车过程中应养成预先判断的能力。行车时应保持合适的速度,变化车道前先观察后视镜并提前开启转向灯。不在未能了解前方路况的情况下盲目行车!任何一个有盲区的弯道、车前方、建筑物旁都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事和物!霉运总是光顾没有准备的人!

四、保持3秒安全距离

为了避免追尾,除了预先判断之外,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保持3秒的安全行车距离。3秒法则最初由北美流行的2秒法则发展而来,依据是根据人的反应速度(间) 踩制动踏板开始到制动起作用的时间 车辆制动开始到停止的时间,得出的安全间隔距离。

五、恶劣天气下的行车要点

每年,因天气原因而造成的车祸都占总事故的很大比例,如何在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条件下做到安全行车对干很多司机和新手来说的确是件很挠头的事。其实,在恶劣天气下做到安全行车并不是很难。在雨天行车时,最大的问题是车窗易出雾,自动空调只需按下自动除霜键,手动空调用外循环热风吹挡风玻璃即可。另外,由于地面湿滑,制动系统进井水而效率降低,应适当延长与前车距离,躲设行人。雪天行车因轮胎与路面间的磨擦系数极小,容易产生滑溜现象,使行车方向失去控制而导致车祸。应保持匀速行驶,防大油门加速,减少或尽可能避免变更车道、超车等操作,以减少或防止侧滑,注意前后车距,加大安全系数。雾天驾驶最重要的首先是要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不开远光开雾灯且勤用喇叭;应低速行驶,以能见度为依据。

六、实用的驾驶技巧

在行车过程中,如何正确的过弯、过坎也是一门比较深的学问,转弯不足和转向过度都有可能透发交通安全意外。当出现转向不足时,先将车速稍微降低,略收油门(但切记千万不要猛踩制动踏板或是认为转向盘没转够而继续转,否则你就会在马路上表演360°转圈。)然后再修正方向盘即可。当出现转向过度时,应迅速将方向盘反向转动以抑制车尾的滑移,前驱车可在反向转向后适当加油,切记不要踩下刹车踏板。

延伸阅读

201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驾驶员安全培训内容?

  车队驾驶员、车辆管理若干制度  一、全面负责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车的调度使用,并及时做好派车登记,完成局(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传达交通管理部门的精神内容;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杜绝事故发生。  三、按照车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维修应认真检查核实,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报批制度。  五、负责对驾驶员行驶公里、出车补贴的核准、报批,加强对汽车和摩托车油料的管理和标准核算,每月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单车核算,建好各类台帐。  六、每月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考核,严把检查考核关,确保车况良好。  七、扎实抓好对车辆停放的督查工作,对因公派出车辆要按规定及时查询,掌握动态。  八、对违章、违规的驾驶员要做好登记,并及时将信息报办公室。  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四、严格遵守局(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做好节约用油。  六、文明驾车,礼貌待客,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七、自觉参与安全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车队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客户服务部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对送货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安全教育活动档案不在局(公司)的驾驶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五、车队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局(公司)实际,办公室(车队)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七、局(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车队要严格考勤。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幅度的物质奖励。  九、每年邀请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领导进行实例教育,着力提高驾驶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车队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  车辆检查制度  一、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二、车队要定期组织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意见,并报办公室核准实施,消除隐患。  三、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胸中有数,认真检查保养,发现机件损坏、失灵要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并负担赔偿责任。  四、车队长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职责,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车队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造册作好登记,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  六、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兑现。  车辆及驾驶员保险制度  一、局(公司)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投保,由办公室(车队)具体负责登记实施。  二、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责任险项目投保,客户经理摩托车,由局(公司)统一为其投保车损险、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  三、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队,由车队协同保险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评估损失,做好索赔工作。  四、车队对投保车辆要逐台登记,并按时续保,当车辆保险期限到期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报告,办理续保,不得脱保,否则要追究责任。  五、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车队建好台帐,尽心尽责做好索赔工作。  车辆事故登记制度  一、局(公司)办公室(车队)为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登记、上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如实向事故处理的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局(公司)办公室(车队),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妥善处理。  三、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务必如实及时报告主管职能科室,办公室(车队)应根据事故等级损失轻重,做好登记并逐级上报。  四、发生车辆事故,不准隐瞒不报,不准私自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驾驶员自负。  五、办公室(车队)对车辆交通事故要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台帐,并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续聘的重要依据。  ××(公司)  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应急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定车辆紧急情况处置预案。  一、车辆发生伤人交通事故时  由乘车负责人或驾驶员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乘车负责人或随车人员必须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交警现场处理。当驾驶员一人在场时,先报警和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并立即抢救伤者。然后等待交警现场处理。  二、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局(公司)领导或职能科室(电话:),并及时赶赴现场协同处理。驾驶员、送货员必须保护好随车成品卷烟,如有伤者由送货员及时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驾驶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和随车卷烟,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并协助交警作好现场处理。  三、物流中心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驾驶员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同时报告职能科室(电话:)。职能科室负责人接到电话后,应及时赶往现场协同处理。如有重伤者,驾驶员应锁好货厢车门,在事故现场作好标记,而后立即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急救,并报告局(公司)领导。  四、车辆在途中发生抢劫案件时  驾驶员、送货员或随车人员要机智、勇敢、灵活,不要惊慌,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将货款放置隐蔽处,同时沉着冷静地组织做好正当防卫,全力保护好国家财产,记好疑犯的容貌特征,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即时报领导,并急速赶赴现场做好急救工作。平时在工作中要加强防范,配有必要的防卫工具,以应急突发事件的发生。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为更好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服务质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规定》共7章53条,包含4个附件。明确了驾培业务适用范围和管理责任主体,调整了相关制度设计。一是落实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流程及备案信息公示等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培训车型划分,规范驾培机构类别。三是调整培训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证件、许可经营及相关处罚条款内容。四是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以及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的规定。

《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每个月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二、精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避免机械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车辆出车前后要清洗,保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

四、严格遵守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自觉遵章守纪,服从安排和调度。不得私自出车;完成任务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报告派车负责人登记,严禁将车开回家过夜。

五、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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